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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1.我要如何成為農遊券合作業者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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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符合110年度農遊消費地點10大領域業者,分別為:
- 農村好物、農社企業者。
- 農村社區組織或團體。
- 取得許可登記證休閒農場。
- 休閒農業區旅遊服務中心與會員業者(不含旅宿業)。
- 田媽媽、亮點茶莊、農村酒莊或有固定據點之百大或在地青農。
- 農漁特產展售中心、直銷站、社區小舖、漁產直販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展售據點。
- 特色主題農遊業者。
- 魚貨直銷中心或觀光魚市業者或攤商。
- 領有娛樂漁業執照業者。
- 森林育樂場域內業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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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2.申請成為農遊券合作業者需具備哪些申請資料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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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填寫業者相關資料於農遊券APP,填寫業者資訊包括:店家名稱、統編等相關資訊,並提供相關匯款帳戶資訊及存摺影本圖片上傳,以利後續審查及核銷作業。
- 若是匯款戶名與營業登記名稱不同,需提供 匯款授權同意書,同意書需用店章及個人章(大小印),並將匯款授權同意書以照片上傳至APP,以利後續審查作業。
- 若是參加第二階段滿千抽獎活動,需勾選參加意願,能開立發票業者,請至APP上傳發票圖檔,發票圖檔類型含下列三種:電子發票、傳統長條形發票、手開發票(需含統一發票章);不能開發票業者,需能收取五倍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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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3.收取農遊券可以找零嗎?(活動結束)
每次消費不可兌換現金或找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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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4.業者要如何參與「滿千抽獎」活動?(活動結束)
請下載農遊券APP進行業者帳號註冊,於「合作業者申請資料」填寫"是否參加滿千抽獎活動"、"是否能開立發票(若無法開立發票需能收五倍券)"及"上傳發票",經主管機關審核,即可成為滿千抽獎活動業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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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5.滿千抽獎活動規則?(活動結束)
- 消費者於滿千抽獎活動之合作店家消費滿千元(不含農遊券額度),即可現場掃描店家「滿千抽獎活動QRCode」進行登錄,登錄成功後即獲得抽獎資格,詳細參閱農遊券官網首頁。
- 請業者務必留意所提供的是否為正確的「活動票券QRCode」,並同時留意消費者所使用的掃碼器是否為「農遊券APP的滿千登錄掃碼器」,雙方提供的資訊正確方能成功掃碼登錄。
※注意:活動票券QRCode不建議以印出、截圖、拍照等方式提供給消費者,避免後續有發票核對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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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6.業者要如何參與「鳳梨釋迦」活動?(活動結束)
- 須為滿千抽獎活動之農遊券合作業者且能開立發票,方能參與鳳梨釋迦活動。若業者欲新增參加鳳梨釋迦活動,請再進線農遊券業者客服專線,將有專人協助您修改資料。開啟鳳梨釋迦抽獎活動後,您將可於「活動票券」看到滿千登錄及鳳梨釋迦抽獎活動2個活動票券QRCode。
- 鳳梨釋迦活動至111/1/30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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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7.鳳梨釋迦活動規則?(活動結束)
- 消費者於鳳梨釋迦抽獎活動之農遊券合作業者,購買鳳梨釋迦單筆消費滿700元以上(不含農遊券額度,且不能使用五倍券消費),即可現場掃描店家「鳳梨釋迦抽獎活動QRCode」進行登錄(※登錄發票明細須載明鳳梨釋迦),登錄成功後即獲得第二階段農遊券抽獎資格(第二階段抽農遊券活動登錄至111/1/30止),詳細參閱農遊券官網首頁。
- 請業者務必留意所提供的是否為正確的「活動票券QRCode」,並同時留意消費者所使用的掃碼器是否為「農遊券APP的滿千登錄掃碼器」,雙方提供的資訊正確方能成功掃碼登錄。
※注意:活動票券QRCode不建議以印出、截圖、拍照等方式提供給消費者,避免後續有發票核對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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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8.如果消費者使用電子載具,現場不能馬上登錄發票怎麼辦?(活動結束)
登錄發票抽第二階段農遊券,可以登錄電子發票,但電子發票各家業者上傳時間非即時,故無法保證消費者什麼時候會收到電子發票,仍建議登錄實體發票為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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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9.消費者於現場進行掃碼登錄時,有時候會出現異常,當下建議如何處理?(活動結束)
- 請先確認當下的網路環境是否有異常或網路不穩的狀況。
- 請確認自己(業者)提供的QRCode是否為活動票券QRCode,並同時確認消費者所使用的掃碼器是否為「農遊券APP的滿千登錄掃碼器」,雙方提供的資訊正確方能成功掃碼登錄。
- 若上述兩種狀況確認無誤,卻仍無法正常登錄,可再撥打農遊券業者專線,將有專人協助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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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10.如何請款核銷?
- 請款核銷請於農遊券APP「核銷管理」進行線上電子領據確認,不另行通知與獨立出帳。
- 如有相關問題逕洽農遊券業者客服專線:07-9700275
- 業者除停業、歇業及不可抗力因素外,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於合作期間內終止合作關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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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11.哪些情形得終止合作關係?
- 經查提供消費者之抵用消費服務項目及金額,與農遊券可抵用項目及面額價值不符者,農委會水保局有權終止合作關係。
- 業者申請核銷資料,經查有以同一抵用項目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、隱匿不實、造假、虛報或浮報等情事者,農委會水保局委託之執行單位不予撥款;已撥款者,收回已撥付款項。本會並得公告停止其參與資格。
- 業者除停業、歇業及不可抗力因素外,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於合作期間內終止合作關係。